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学习和文体活动,依据《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修订学生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考勤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考勤范围及规定
(一)自开学之日起,直至学校发布放假通知之日截止,学生一律实行考勤。要求学生必须每学期按时返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学费缴纳手续,然后持学生证在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二)学生上课、上自习(包括晚自习)、实验、实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假别及有关规定:
(一)公假:班级、二级学院、学校委派外出办理公事,持有关派出部门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二)病假:学生因患疾病无法坚持上课或参加活动,需在医疗机构诊治和修养的请假,但必须要有医院的病休证明,急诊应补办病假手续。
(三)事假:学生上学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批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晨检管理规定: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以班级为单位加强晨检管理,辅导员在每天上午第一节课前应掌握班级学生出勤及健康状况,上午9: 00前将晨检结果报送本学院(部),各院部统一填写“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表" 于每天上午10:00前报送学生管理科。
第六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两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在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部)审批;五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逐级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部)审批后学生工作处审批。
下一级不签署意见上一级不予签批。如遇紧急和特殊情况越级先行审批,事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 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批,批准假条交给班长,由班长保存,并作为考勤依据。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负责,周周公布。各二级学院(部)每周统计各班考勤情况,定期将考勤统计情况汇总。
第八条 对缺勤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计,并参照《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1.无故不参加学校所组织的活动者,旷课时数按各活动的时数计;
2.新学期开学不能按时返校报到,又未请假者;
3.放假前不经批假提前离校者;
4.未经准假而自行其事者。
(二)学生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课1节课计,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按旷课一节课计。学生旷课一天按八节课计。
(三)病假须持有医院诊断证书及病假条,无诊断书或病假条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四)学生弄虚作假,骗取假条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依据《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各二级学院(部)将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于期末进行汇总后,按累计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的时数进行相应处理,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离校的,辅导员必须要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告知辅导员,辅导员应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时数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含事假、病假、公假),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前学生请假,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部)批准,辅导员无准假权限。
第十三条 学生在假期、节假日结束后,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的返校,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提前离校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并参照《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含辅导助理、班干部)一律没有准假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不允许手机发短信息请假,凡是以此方式请假,一律无效;如遇特殊情况,返校后必须说明情况,并携带相关证明,否则按旷课计。
第十六条 如果学生在请假前被查出以欺骗手段请假,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如果学生在批假后被查出以欺骗手段请假,所耽误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参照《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每周末各辅导员应将所带班级本周出勤情况汇总后上报各二级学院(部),各分院(部)每月汇总后将连续缺勤的学生信息报学生工作处(部),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将私自离校15日以上的学生材料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生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临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