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陕科发〔2022〕4号 3-14〔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和《陕西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陕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工程技术研究、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产学研融合平台,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制院所)或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建设主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企业作为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联合高校建立的“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类。遵循“开放、流动、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和认定评估。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有:
1.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先进技术集成、科技成果熟化转化,研制重要装备样机及关键零部件,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科技进步。
2.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3.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为行业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组织开展本省企业、行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与其他类型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建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总体规划,有明确清晰的研发方向,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研和综合性工程技术任务,取得过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2.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拟任工程中心主任应具备较高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产业发展趋势,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水平。
3.依托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自有科研场地(用房)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主要研发场地应设在高校,双方需签订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程序:
1.注册并登陆“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建设申请,符合建设条件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行业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方案论证,通过后下达建设批复。
2.建设批复下达后,工程中心进入建设期,以工程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年。条件成熟、运行良好的工程中心建设期可适当缩短。
3.完成建设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正式挂牌运行,“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实施双挂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批复;建设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程中心,撤销建设批复。
第九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省科技厅按标准给予建设经费后补助,支持工程中心开展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及人才培养。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工程中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代表工程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实行校、企双依托单位制,其中企业为主责单位。需成立由校企双方负责人以及主要技术骨干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由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审定技术方案、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技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15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更名、研究方向变动、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需经依托单位(管理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同意后,以公函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正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工程中心应在次年1月底前在线填报《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年报》,工作年报将作为工程中心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委托专业机构按领域每三年对工程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章 奖惩政策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对将给予建设经费后补助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重新申请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均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倾斜支持依托工程中心申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出现如下情况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1.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3.不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检查,不配合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4.依托单位无法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
5.“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未发挥主体作用的;
6.依托单位要求撤销;
7.导致工程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陕西省XX(产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陕西省四主体一联合XX(产业领域)校企联合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anxiEngineeringResearch Center ofXX”或“ShaanxiUnion Research Center of University and Enterprise for XX”。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