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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把握文件制定创新?

时间:2023-04-12 作者:转自共产党员网 浏览量:3581

       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内容想创新一下,结果在审核审查时被认定为没有与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有的内容想与中央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结果在审核审查时被认定为照搬照抄。作为党内法规工作者,必须厘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结合实际创新政策举措之间的关系,把准创新政策举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掌握创新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与结合实际创新是辩证统一的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是根本要求。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文件时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结合实际创新是现实需要。各个地方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都不尽相同,中央文件要做到面面俱到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实践又没有先例可循的“空白地带”,需要地方和部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或者中央文件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需要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明确。在不违背中央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创新举措是现实需要。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只有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精神吃深吃透,创新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的放矢;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行创新,既能更好地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又能在工作中发现总结鲜活经验,为党中央科学决策提供新的支撑。

创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擅自突破有关政策。有的地方或部门在制发文件过程中,打着“创新”的旗号,谋求地方或部门利益,擅自突破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有的在文件中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比如,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有的地方为了吸引投资,自行决定降低税率。有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只能由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比如,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而有的地方在文件中自行设立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情形。有的在文件中规定只能由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比如,有的地方竟自行对涉港澳台侨、外交等事项作出规定。

  创新举措明显不合理。有的地方或部门在创新举措时,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没有及时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特别是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举措,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比如,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不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的目标过高或过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搞层层加码,让基层苦不堪言等。

  为了创新而“创新”。有的地方或部门认为,只有制发了文件特别是配套文件,才算贯彻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因此出台了一些制发必要性不强的文件。有的文件为了看上去像“创新”的,使用“拆借拼凑”手法,把已有文件内容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导致下级机关贯彻时无从下手。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凸显其“创新”意识,在明知道党中央即将制定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制发文件,故意“抢跑”。

在创新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

  要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基础上创新。创新不是另起炉灶,党中央明确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总体部署等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比如,党中央确定5年内完成的任务,地方就不能定为6年内完成。对于确有必要制发的文件,多创新一些方法措施,少一些形势背景、重要意义等内容,坚决杜绝照搬照抄照套现象。对于中央文件要求明确具体,没有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地方和部门就不必再去制发配套文件。对于党中央暂时没有明确部署的,地方和部门依据工作实际,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相关政策的,必须经请示同意后发文,坚决杜绝“抢跑件”。

  要在授权范围内创新。对于可以结合实际创新的内容,中央有关文件一般会有明确表述。比如,“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确定”等。对于这些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出台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同时,应当注意授权的不可转移性,即被授权对象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对象。比如,党中央明确授权省级可以创新的事项,省级不可依葫芦画瓢,再转移给市、县。

  要在自身职责权限内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都对党的地方组织的职权职责做了相关规定。因此,地方和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大胆创新,重视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总结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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