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提升我院师生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6月19日我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我院以防范非法集资题库为蓝本,将相关题目设置成答题的形式,向学生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及如何有效的规避非法集资的方法,题目分为四个类别,分别是校园篇、职场篇、农村篇以及城市篇,涵盖了大部分的非法集资情况。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通过此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让同学们了解并能够熟悉明辨非法集资情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金融诈骗,对维持校园稳定和构建诚信社会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