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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时间:2018-12-12 作者:机械工程学院 浏览量:388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它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指南。

第二章   政治思想品德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关键时刻,勇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在涉外活动中,既要讲究礼貌,又要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勤于治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志成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人才。

第六条  热爱集体,关心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爱校意识,按规定佩带校徽,爱护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和证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利益,履行集体公约。不组织、不参与“同乡会”等活动;同学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第七条  热爱劳动,自觉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参加劳动时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按时认真做好教室、宿舍等场所的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爱惜粮食、节约水电、衣食俭朴,合理使用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

第九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参加非法的社团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十条  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敬老爱幼、乐于助人;买饭买菜、借还图书要按序排队,不得插队;观看演出、比赛等,做文明观众,不起哄闹事;爱惜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得刻划毁坏桌椅、污损墙壁。

第十一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说话办事力求有据;谦虚谨慎,言行一致,虚心接受他人批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制造和传播有害团结和有损他人利益的流言。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  发扬“文明、和谐、务实、奋进”的校风,把主要的精力用在学习上,同时,应注意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利用和支配时间。认真预习、听课、做笔记,及时复习和总结己学知识;充分利用课堂和课外的学习时间,按要求上好自习。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有病有事要请假,不在学习时间内擅自外出,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第十四条  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上不交头接耳,不玩手机,不随意走动和出入教室,上课发言应举手。对教师讲授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有异议,一般应在下课后提问和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老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十五条  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老师安排,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除必需的文具用品和教师指定的用品外,不得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进场后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缺页及其它疑问的,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同学交谈,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不得夹带传递纸条,不得预先将考试有关内容抄写在桌面等处。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或涂改试卷。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出操(早锻炼)、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  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或因责任事故造成公物损坏的,要加倍赔偿。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

第十九条  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威胁、刁难学校管理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条  禁止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学术报告厅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发式大方,不浓装艳抹,不随地吐痰;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勤换。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合做到举止端庄大方,男女交往应自尊、自重、自爱,禁止在校园内勾肩搭背。

第二十三条  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讲话注意场合,坚持礼貌用语。说话不夹带粗俗字词,不漫骂、挖苦和取笑他人。

第二十四条  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事需进入办公室、老师休息室、教工娱乐场所,要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范,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参照我校《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