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存放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部门要制订《安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
(一)建立健全出入库领取制度。一般化学药品,坚持双人领取。非实验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二)严格药品管理制度。保管人员要做到熟悉药品,登记造册,分别保管。
(三)化学药品库要健全消防制度,加强库房的电源管理,严禁将明火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抽烟。
(四)实验室不能超量存放化学药品,对易造成不良反应的化学药品要分室保管。
(五)严格遵守化学药品的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六)各实验室用过的废弃化学危险品不得私自处理,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征得公安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规范销毁。
(七)化学危险品库、油库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条 建立健全剧毒物品的审批、领取、回收、登记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剧毒物品的一次领取量,做到按照实验用量领取,剩余剧毒物品及时交回,严禁私自存放。
第四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 为保证安全操作与辐射防护,使用放射性元素的部门应做到:
(一)建立符合防护要求的防辐射工作场所。
(二)负责本单位与放射源接触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三)建立健全放射源的存放、防护和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要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条例,谨慎操作,注意自身与他人的安全保护。
(五)如有意外事件发生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