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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6 作者:保卫处 浏览量:7813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学院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全院党委、行政及各系、部、分院、处室等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制、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学院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群防群治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由院党委、院行政领导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保卫处应在校园综合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章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第五条  安全教育

()全院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学院宣传部负责,普法宣传教育要全面规划,分阶段实施。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由所在系(部)和学生处、保卫处共同负责。

(三)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  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一)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部位的灭

火器、应急灯、应急疏散标志及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修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新建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部

位的室内灭火栓及校区内的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布置由基建处负责,维修工作由后勤处负责,保卫处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经营承包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场所,

其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配备、维修和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四)学校公共部位和重点要害部位所需的防盗报警、安全监控

设施由保卫处负责规划、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有特种要求的技防设施。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

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后勤处和学生所在系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

作由基建处负责。

(三)校园的值班门卫以及公共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四)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室、机房、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

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体育课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共课部负责。

(七)教职工或学生在实习、参观、考察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

学院院办负责。

(八)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包括新生报到)的安全保

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各单位自行举办的集体活动(包括集会、报告会、考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

(九) 校外单位到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提供

场地或场所的单位负责,并由保卫处备案。

(十)校园网络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党委

办公室、宣传部、网络中心和保卫处负责,其中网络信息发布的安全管理由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负责,网络技术的安全管理由网络中心负责,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主动地调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事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及各种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凡举办报告会、体育比赛、各种庆典、文艺演出、展览会、篝火晚会、灯会等各种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秩序和防火工作,制订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二条 做好饮食卫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务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饮食服务中心应有专人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质量工作,建立严格的食品卫生检测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杜绝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公寓、教职工宿舍和临时务工人员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以对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务工人员的“四防”安全教育,使各类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在学生公寓和务工人员宿舍中不允许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和进行其他不文明的活动。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恶性案件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外来务工的各类人员必须弄清其身份和来历,确定录用后,必须及时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各用工部门和单位必须首先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教育,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管理,保证用工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学院对外、对内租赁房屋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防火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学院内的所有供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线路。学院有关部门所聘电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上岗证。加强对电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电工人员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用电。

第十七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内的外来流动人员数量。各种营业网点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善各种安全设施,经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验收、登记后在指定地点依法、有序经营。坚决取缔未经批准随意摆放的各种摊点和流动商贩。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国家或学院机密,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一般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接受网络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的各种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校园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经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后,经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验收后方可依法经营。

第十九条 管理存放现金、重要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贵重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

第二十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实行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防止泄漏、流失和被盗。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教学实践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相关安全工作,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各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 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学院根据财力情况和安全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学院的各种物防、技防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把门卫及其他值班人员的用人关,不得聘用老弱病残人员担任门卫或其他安全值班工作。加强门卫及其他安全人员的教育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门卫管理制度和安全值班制度,做到人尽其职,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治安管理、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查出的治安安全隐患、火灾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影响学院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财产损失数量不大的案事件,视情况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对发案单位和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造成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单位,将给予警示通报;发生盗窃案件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的单位,学院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将责令发案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凡认识态度不端正的,整改措施不执行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危害校园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事件和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盗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单位,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请院党委对该单位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会同其他部门取消其文明单位等各种荣誉性称号,属于领导责任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案事件和火灾事故的单位,要向院综治办报告案件详情,提出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和主要领导的处理意见或建议。院综治办根据案情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上级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部门或单位不重视、领导失职或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火灾、重大中毒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被盗案件之一的,经院综治委研究并报院党委和行政同意后,除对本部门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外,对部门或单位的一把手、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评奖、晋职晋级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凡属二级学院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从其经费中扣除;职能部门领导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对造成的经济或其他损失一律从年终奖金中按比例扣除。

第二十八条  赔偿金

(一)为推行学院内部被盗案件赔偿制度,设立赔偿金财务专门帐户;

(二)赔偿金由院综治委委托财务部门管理;

(三)财务处、监察处、保卫处负责对赔偿金财务专门帐户监管,严禁挪作它用;

(四)对案事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外,从重从严处理,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现价的25%从个人当年奖金中扣除;

(五)单位发生被盗案件,造成价值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发生其他影响较大案事件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实施赔偿,赔偿金按现价的15%从个人当年奖金中扣除。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及时参与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经校综治委考核评定后,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在处理某种突发事件或事故中,对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视情况呈请上级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