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校公务机动车辆及教职工凭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三条 为本校提供送货服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由相关部门向保卫处申请,审核后发放送货《通行证》。
第四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在各门房登记、电话联系后进入校园。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六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宣传部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七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助力车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
第八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盖有相关院系或单位公章的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门卫有权要求出入校门人员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在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门卫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门卫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校门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凡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在工作中有粗暴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