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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02 浏览量:7958

各二级学院(部):

  为深入推进全校学生参保计划,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学生权益,优化参保服务,做好全校2022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在籍在校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大学生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参保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二)当年新入学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大学生医保,自参保完成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生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缴费确认
(一)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以后,又缴纳了大学生医疗保险费,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二)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学生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
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三)其它
  参保人成功参保成功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大学生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大学生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部)按照要求准确填写大学生医保参保登记汇总表(附件1)和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医疗保险特殊人群认定(附件2);

(二)各二级学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让每位学生全面熟悉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学生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三)于10月28日前将大学生医保参保的附件1和2的电子版报大学生医保中心(校务楼112)
  联系人:董雪亮        电话:029-89028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