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保卫处治安科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负责制定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二)协助地方交管部门处理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障校内道路畅通;
(三)完成校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通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二章 校内交通规定
第五条 关于行人的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嬉戏;
(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文体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条 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
(一)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车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飞车、撒把车,不允许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三)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放阻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七条 关于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及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确保安全行车;
(二)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时。教学区内不得鸣喇叭。应在指定的泊车位有序停放;
(三)校外单位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时,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
(四)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从指定大门出入,并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携带大件物品出校的.应持有相关部门介绍信及治安科开具的出门许可证;
(五)驾校教练车按规定出入,不得在校内道路上练车;
(六)禁止教职员工利用校内道路学习驾驶。
第八条 关于学校道路的规定:
(一)不得在校内道路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道路的畅通。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条 校内交通事故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根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者并向校保卫值班室报告,当事者应当如实地反映事故情况,配合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双方能够自行协商处理的,可自行协商处理;
(二)情节较重,或者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报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