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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四个关键环节

时间:2023-10-19 作者:转自教育部评估中心 浏览量:9572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评价工作,就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战略部署,也围绕教育评价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要求:“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为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这是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的重大实质性举措。《总体方案》覆盖各级各类教育,涉及教育评价不同对象,对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以及通过评价撬动教育整体变革进行了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0年来,我国在科学评价导向确立、评价理念和手段优化、评价政策供给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但仍存在教育评价管理体制有待完善、教育评价形式化与单一化、评价结果使用功利化等顽固问题。《总体方案》颁布后,我国教育评价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必须推动《总体方案》落实落地。基于2021年底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专委会对于全国9省(市)17086名教师和1066名校长的教育评价实施现状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教育评价改革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推动《总体方案》落地,必须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和现实困境,重视从4个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

1.抓好政府评价,破除自上而下的“五唯”导向

“五唯”是教育评价改革的当务之急。《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坚决克服教育中的“五唯”顽瘴痼疾。调查显示,对于政府评价、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与社会用人评价5大改革重点,37.6%的校长与34.5%的教师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好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政府评价居于首位。不少校长与教师反映,部分地方政府不正确的教育观与政绩观层层传导,导致学校教育中唯分数、唯升学率问题积重难返。破除这一问题,需要从加强政府教育履职评价及其督导入手。

1.1扩大政府教育履职评价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

对政府进行教育履职评价是督促政府全面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政府教育履职成效决定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水平与质量,突出政府教育履职评价在政绩考核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更好实现新时代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

一要督促地方政府将教育特别是切实提高教育的质量与公平放在战略优先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高度,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专门部署,凸显了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要确保真正实现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切实体现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要加大政府教育履职评价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政绩考核是指挥棒,要推动政绩考核由偏重经济发展向经济、民生、教育等全面考核转变,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提高教育类指标的地位。在将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与公平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的基础上,督促政府把教育履职作为其行政履职的重要方面,扩大政府教育履职评价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反映出当地教育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对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不力进行问责。

1.2突出保障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的履职评价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以来,内涵式发展逐渐被确立为我国教育发展的核心理念。促进教育内涵式发展,就是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促进教育质量、公平、结构以及制度等各要素统一、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涉及经费投入、师资配置、课程教学等各方面。要破除教育中的短视行为和功利化倾向,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重点是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一是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应更加突出保障教育内涵发展的评价内容。以学生和教师为重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建立关注政府在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推动课程教学创新等方面作为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二是建立学生发展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学生发展是学校内涵式发展的主旨和核心要素。在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除学生学业成绩外,还应重点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品德行为、艺术素养等多方面表现。

1.3建立基于评价的反馈整改与问责机制

彻底转变地方政府的“五唯”教育发展观,仅依靠柔性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远远不够,必须使用刚性的制度约束,推进基于评价的反馈整改与问责,建立政府科学履职的体制机制。

一是使用评价结果,发挥评价的问责作用。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作为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能够作为重要实证依据,为国家制定教育政策提供信息,为区域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指导,应该逐步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提供解读。可考虑将教育质量监测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问责的依据,同时必须明确未能良好履行教育职责所要承担的责任,保证问责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二是通过评价结果应用,促进政府科学履职。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引导教育主体的反思和改变,为他们的改进提供动力、证据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各地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基础教育监测结果的函件,客观说明当地教育的优势与不足,督促各地针对问题推动教育教学改进,从而形成监测—反馈—整改—提升的工作闭环。以评促改,以评促进,通过公示、公开、约谈、问责等多种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刀口向内、狠下决心,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升科学履行职责的水平。

2.抓好用人评价,促进学生多元发展

《总体方案》强调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用人机制,对促进学生多元发展、培养新时代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应该是用人才,而不是用学历、用文凭或用帽子。调查发现,很多一线校长和教师指出用人和评价导向脱节的问题,呼吁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改变当前选人用人机制。破除“五唯”顽疾,既要教育评价的“转”,也要用人导向的“变”。社会用人评价不改革,教育系统内的评价改革则很难有较大突破空间。

2.1切实落实正确用人要求,改变人才高消费

高学历、低就业的人才高消费问题,是一种错位的人力资源配置。从它的特点及表现来看,实际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对于个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知识性失业,会引发劳动力市场的无序竞争与就业困难问题。促进社会选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学,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高聘低用、大材小用、才无以用、弃而不用的局面。

一要出台用人意见,变革用人导向。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错误的用人观念,盲目追求人才的高消费,选人用人唯学历而不是唯能力至上,导致人才的高浪费。针对部分单位招聘时将第一学历作为首要门槛、非985或211不录用等不良现象,应联合多部委出台用人意见,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

二要改革社会用人需求,促进人岗相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用。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中有不科学设置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等限制性条件并为学历、院校等歧视性地设置用人红线的,对于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以岗定薪、按劳取酬,杜绝以人定岗、因人定薪。

2.2打通技术技能人才选拔任用通道,实现人才选用多元化

进一步破除“五唯”倾向,必须强化技术技能贡献,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选拔任用通道,实现人才选用多元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以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职业声望,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一是畅通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路径。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使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从社会阶层的筛选机制向社会公平的促进机制转变。

二是改观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认识的偏差。一方面,要加大对职业本科教育的宣传,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偏差;另一方面,打铁必须自身硬,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是最有用的职场入场券和通行证,因此切实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质量、提升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社会对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认可度才是消除偏差的根本所在。另外,企业应积极顺应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大势,在人才招聘上因时而变,设置更多匹配职业学校毕业生知识技能结构的岗位,满足多元化的人才需求。

2.3建立用人负面清单,杜绝用人标签化

立德树人是我国教育评价的根本遵循。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德为先,德是基础,也是指引。用人单位在关注个体能否满足招聘岗位所需要的能力要求外,更应该重视品德等素养表现。建立用人负面清单,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为选拔高素质专业化优秀人才奠定基础。

一是探索建立用人负面清单,明确单位用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用人单位清晰地标明不得触碰的“雷区”和“高压线”,是用人选拔工作方面的一种有效“安保”措施。违规违纪、道德缺失的学生,其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相违背,即使拥有光鲜亮丽的学历,也不能轻易被录用。

二是杜绝标签化思维,树立选贤任能的用人导向。针对选人用人上考查标准难量化、考查操作难度大等问题,杜绝简单以学历论英雄的学历标签化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出科学、合理选拔人才的氛围。

3.探索招生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的各项改革提供拓展空间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深化和落实教育评价改革乃至推动教育整体变革的关键。2014年启动的新一轮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基本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考试形式的改革,无论是“六选三”,还是“三加一加二”,均为具体举措;第二阶段是考试内容改革,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力求使考试的内容与课程标准相一致。然而,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一直鲜有触及招生改革,招生政策甚至越收越紧。而不改革招生制度,课程改革、“双减”政策等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必须力争在招生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3.1给予高校多元录取的权力

在传统的招生制度下,往往优先保证招生的公平性,高校缺乏招生自主权,在录取标准上不敢突破“分分计较”,在推进自主招生上更是瞻前顾后,往往未能结合学校办学特色与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提出针对性选才要求。如何提高选拔质量已成为招生制度改革必须面临的挑战。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这就要求给予高校更多开展多元录取的权力。例如,大力推动学校基于科技创新的多元录取,鼓励双一流高校、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专业建设特色显著的高校(包括高职院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选考科目以及考试分数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的使用办法,使相关院校真正录取到符合本校专业建设要求、具有科技创新潜力的高水平后备人才。

3.2给予高校更大投档录取的空间

改革当前的投档录取程序,给予高校更大投档录取的空间。实行一档多投制度,让高校和学生在双向互选中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随着录取标准与录取方式的多元化,高校招生录取的时间也应适当延长,学校能够组织相应的专家队伍,充分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的专业潜力进行更为系统的评估。如国外高校申请录取的窗口期一般为2~4个月,从而为人才的遴选留有更多的时间窗口。如此,一方面让高校留有足够时间筛选录取符合本校专业特色与要求的学生,另一方面,给予学生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增强了学生与高校的适配性。

在切实保障高校多元录取的同时,还需要保证招生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一方面,要加强对于招生环节的顶层设计,通过总体政策制定、开展外部监督和问责来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形成权责清单,明确招考部门和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应为与不为,减少招考部门管得过多过死和高校招生权力滥用的问题。

3.3切实做好高校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是高校自主选拔与高考统一选拔相结合的招生方式,是作为对现行统一高考招生按分数录取的一种必要补充,旨在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人才。高校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拥有较大自主权,在招生政策上进行探索和创新。

一是设置多元化的人才遴选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高校自主招生的质量与效果,只有制定客观科学、多元化的考核评价标准才能够全面、有效地甄别学生的能力。当前自主招生高校的人才遴选考核评价标准仍比较单一,仍以学科竞赛成绩、高考成绩作为决定性录取指标,不利于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学生。自主招生高校在践行招生录取改革时,应该在坚持统一入学考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使命和办学特色,凸显人才培养定位,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遴选考核评价标准,并能够根据创新人才培养要求与外部经济社会需求及时对人才遴选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在实行多元录取方式改革时,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方式在整个招生录取过程中的比例,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对多元录取方式的需求,尽可能减少因招生录取方式单一引发的不良影响。

二是鼓励高校运用更为多元、专业、有效的方法选拔优秀人才。采用科学的测评手段、技术和标准,真正检测、测量出学生的特长和优点,客观反映出学生的能力和潜质。这也要求学校不断加强招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自主招生作为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公平公正应是第一位的。今后应通过限定高校权责,对自主招生政策的目标、功能、方向和进程进行调控,确保自主招生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公平性。

3.4形成权力清单,明确各方权责

为切实保障学校的多元录取与自主招生权力,同时保证招生过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政府要加强对于招生环节的顶层设计,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方职责。

一是要在制度建设、宏观指导与监督保障上下功夫,通过总体政策制定、开展外部监督和问责来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这就需要改变当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通过建立开放体系主动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招生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建立学生中学表现的信息互通系统,让高校可以自主查询和了解学生的中学表现;对高校自主招生选拔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形成动态的信息反馈机制,实现学生、社会、家庭、用人单位、学生选拔质量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省级教育招考部门招生管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如明确其在制定与发布招生政策规范,收集、提供学生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提供投档录取方面的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主要服务职能,将清单之外的权力有信心、有步骤地交给高校。另外,在明确高校的权利与义务、给予其自主权的同时,还要督促其切实履行制定与招考相关的标准与程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招生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等义务,让高校的招生权力使用更加合理、规范、高效。

4.抓好综合素质评价,让“四个评价”真正落地

作为一种过程导向的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不仅在于改变唯分数的录取模式,它还是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的重要落点和抓手。调查显示,98.6%的校长和97.4%的教师认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非常重要,而47.3%的校长和53.3%的教师认为当地对综合素质评价重视不够[4]。继续深化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发力。

4.1继续在科学性、真实性、公平性上下功夫

推进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施,要继续在科学性、真实性、公平性上下功夫,健全评价监督和管理制度,优化评价方法与技术。

一是建立全过程公示、诚信档案、问责监督、申诉复核等制度,加强诚信氛围建设,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与约束力量,做到全过程公示、全方位监督,杜绝评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人情因素干扰。例如,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督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记录情况;对于学校片面追求考试政绩、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弄虚作假,扭曲教育目的的行为,必须从严处理;加强高校在招生录取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在招生录取中切实可行。

二是利用信息技术赋能综合素质评价,实现对学生发展过程的精准刻画。探索将电脑、智能手机、录像摄像设备等可视化手段以及智能穿戴等过程监控技术用于过程性数据的采集,并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存储大规模学生成长数据,实现由传统考试分数、横断面数据、静态数据向学生综合素质数据、纵向追踪数据、动态数据的转。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学生、教师及家长的评价负担,也能够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素质考量,更加客观、全面、公平地评价每个学生,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和发展路径。

4.2关注过程,强化育人功能

综合素质评价的首要目的在于育人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发展素质教育、转变育人方式的重要制度,强化其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导向作用。综合素质评价对于弱化考试的功利性、撬动学校育人方式变革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应进一步关注过程,强化其育人功能的发挥

一是综合采用量化与质性评价方法,尤其是应用实验操作、作品分析、口头表达、戏剧表演等表现性评价方法,充分使用信息技术与在线平台,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轨迹,指导学生的成长过程,促进学生发展进步,使开展综合素质评价过程同时成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过程,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性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是注重过程性数据的采集与呈现以及挖掘与使用。学校和教师要改变当前重视终结性评价、忽略过程记录的做法,创设并提供相应学习机会以展示学生的综合素质,采用多种方式记录、描述并结构化地呈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时刻和典型行为。如对收集记录的有关学生变化与表现、优势与特长、个性与潜能等过程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分析学生发展与教师教学的优势与不足,加强结果的反馈交流,为学习、教学、家庭养育的改进提供真实证据。

4.3推动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的实质性应用

高中和高校要发挥主动性,明确自身办学特色和招生要求,发挥评价材料在招生中的参考作用。这不仅要求学校和教师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加强对学生成长的指导,更重要的是在中招和高招环节更为有效地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推动其在招生录取中的实质性使用。

一是可以允许部分省市的部分优质特色高中和具有自主招生资质的高校先行先试。在总体框架的引领下,各地各学校结合各自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办学优势和特色,探索如何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中招和高招、如何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总结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模式,然后逐步在统招中推广使用。

二是加强高一级学校自身招生选拔能力建设,既要在考试评价培训中增强理论学习,更需要学校在实践探索中逐步提升合理分析与使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实践能力,以适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考试招生改革的要求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