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教委办公厅《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归档文件整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院部及职能处室。
1.3 归档文件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数据材料。
2 整理原则及质量要求
2.1 归档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2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2.3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 整理方法
3.1 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用线装订。装订时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3.2 分类
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3.2.1 按年度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3.2.2 按机构(问题)分类
将文件按其内容涉及到的机构(问题)分类。
以《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为依据。
3.3 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
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3.4 编号
3.4.1 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1998。
3.4.2 机构(问题):作为分类方案类目的机构(问题)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参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
3.5 编目
3.5.1.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3.5.1.1 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3.5.1.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3.5.1.3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3.5.1.4 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3.5.1.5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19990909。
3.5.1.6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的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3.5.1.7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3.5.2 归档文件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
3.5.3 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年度、机构(问题)。
3.6 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3.6.1 档案盒
3.6.1.1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档案盒的外形尺寸为310mm×22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
3.6.1.2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3.6.2 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3.6.2.1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3.6.2.2 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3.6.2.3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3.6.2.4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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