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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20-07-14 作者:张鹏 浏览量:6873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

(二)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主管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

委员会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纪委、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和院(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七种情况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属于学校管辖的;

(四)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七)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限期补正后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名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员。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小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者处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确有必要时,可决定组织申诉听证会;

(六)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复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所在二级学院、年级、学习类别和层次等;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三)复查审理情况概要;

(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五)申诉人享有的向陕西省教育厅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做出下列三种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 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 所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的;

6. 显失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复查:

(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达成和解,学生撤诉的。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的处理或者处分事项,学校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要在15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复查决定。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审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对申诉人的申诉复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只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申诉听证会的举行与否由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决定。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1人,必要时可设1-3名听证员。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复查小组组长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并负责听证会的筹备与组织。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向申诉委员会主任报告申诉处理意见。

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举行2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基本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申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2 人代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前1 日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十条 听证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和申辩,提出申诉的理由;

(三)违纪处理部门人员提出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结果;

(四)听取申诉人的最后陈诉;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申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学生申诉工作小组应立即进行讨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听证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院及相关部门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